来源:法客帝国 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
案情摘要:
长富基金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共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发放委托贷款6.3亿元,用于徐东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同中约定年利率为16%,并规定罚息利率上浮50%。双方还签订了五份《抵押合同》,但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能完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导致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未能发放第二期贷款。长富基金以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返还4亿元本金,按年利率16%支付利息,并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对于长富基金主张的1.26亿元违约金,法院未予支持。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和长富基金均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裁决:
- 违约金与利息的关系:最高法院认为,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已是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且未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故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年利率标准应按16%计算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 违约金与损失的关系:长富基金要求除逾期利息外,再支付1.26亿元违约金。最高法院认为,因长富基金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故对其要求再支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 合理约定违约金:合同双方应基于公平原则,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既要考虑可能的损失,也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和预期利益。
- 法院调整违约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对于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合同,法院会审查其是否过高,并可能基于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但总体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
相关法律规定:
-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并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民间借贷中利息和违约金的总计限额。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摘要和解读,具体法律适用和解释可能需结合具体案件和法律条文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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