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 总则
- 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受理
- 行政复议审理
- 行政复议决定
- 法律责任
-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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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补正申请材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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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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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 具体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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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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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 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和其他规定...
本文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编辑:张玉玲
本文编辑:汪希
本文审核:张磊
转载请注明来自优印良品,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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