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提出“义务教育”的法律概念。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成为第一个维护青少年儿童社会权利的国际法律。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专业性。
三、法律常考的“权利义务”之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
- 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
- 学术研究权。
- 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报酬待遇权。包括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
- 民主管理权。包括: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
- 进修培训权。学校不得阻挠教师的进修和培训等。
(二)教师的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除此之外,教师同样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其中,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招聘的常考点之一。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图片: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汇总!(附教师权利义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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