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原告起诉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 2. 被告反诉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 3. 当事人及代理人可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 4.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者需证明基本事实
- 5. 私文书证真实性由主张者证明
- 6. 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法院可责令提供证据
- 7.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需提供证据
- 8.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者需证明基本事实
- 9.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妨害者需证明基本事实
- 10. 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者承担不利后果
- 11. 拒不出庭者承担不利认定
1. 原告起诉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规则描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证明其诉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规则,确保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
2. 被告反诉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规则描述: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反诉的启动也需符合起诉条件,包括证据提交,证明反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当事人及代理人可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规则描述: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有权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以确保诉讼公正和事实清晰。
4.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者需证明基本事实
规则描述: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对其主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
5. 私文书证真实性由主张者证明
规则描述:私文书证的真实性需由主张其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非推定为真。
6. 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法院可责令提供证据
规则描述:对于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即使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法院也可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需提供证据
规则描述: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8.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者需证明基本事实
规则描述: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需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9.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妨害者需证明基本事实
规则描述: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需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0. 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者承担不利后果
规则描述: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
11. 拒不出庭者承担不利认定
规则描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接受询问,导致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时,法院应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一)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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